當一個人決定離婚時,一件重要而需要考慮的事就是這離婚案是有爭議還是無爭議的。
無爭議離婚有兩種:
(1)第一種無爭議離婚: 雙方同意簽署所有離婚文件。雙方並就與離婚有關的所有問題達成協議,包括財產分割,贍養費(如果有),子女監護,子女探視和子女撫養。
(2)第二種無爭議離婚: 被告人在離婚訴訟中沒有回答離婚文件,並且一段時間已經過去了。這被稱為Defendant defaulted。
有爭議的離婚是夫妻雙方無法就離婚所涉及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問題達成協議。在有爭議的離婚中,雙方通常由律師代表。律師向客戶提供有關客戶的權利的建議,與另一邊進行談判,並在法庭聽證會上代表並為客戶辯護。
即使配偶雙方同意離婚,在紐約法院批准離婚之前還有其他要求必須滿足。
其中一項要求是離婚的理由。
在2010年在紐約州引入無過錯離婚之前,尋求無爭議離婚的夫婦不得不選擇基於過錯的離婚理由。這些基於過錯的理由包括例如遺棄,殘忍或婚外情。
自2010年以來,夫婦可以使用“至少六個月的不可挽回的關係破裂”作為離婚理由。今天,這是離婚最常用的理由。
紐約州的另一項離婚要求是“居住要求”。
一般而言,在法院允許離婚案件進行之前,一方或雙方必須在紐約州居住一段時間。這一規則的原因之一是防止離婚訴訟當事人隨意選擇離婚地点,使另一方不方便上庭。
居住要求可以通過以下任一方法滿足:
(1)任何一方在離婚訴訟開始前已在紐約州居住2年或以上。
(2)任何一方在離婚訴訟開始前已在紐約州居住1年或以上,並且:
(a)雙方在紐約州結婚,
(b)雙方曾經在紐約州居住為已婚夫婦,或
(c)訴訟因由發生在紐約州
(3)離婚訴訟開始時雙方均為紐約州居民,訴訟因由發生在紐約州。
這裡值得討論的一件事是關於“訴訟因由”(cause of action)的問題。
在離婚的各種理由中,其中之一(不可挽回的關係破裂)曾經被裁定不是“訴訟因由”,因為被告沒有權利對這離婚理由進行爭論。(見Palermo v. Palermo 100 AD3d 1453 (4th Dept. 2012))。
就是說,不可挽回的關係破裂可作為離婚理由,但它不是一個在談論居住要求時可使用的“訴訟因由”。
如果處理案件的律師經驗豐富,細心和專業,那麼獲得無爭議離婚並不困難。在紐約州,離婚只能由法院判決。只有持有執照的律師才可以在法院代表客戶。提交法院的文件必須經過認真處理和審查。簽署的文件必須遵循某些程序。某些通知/文件必須按照法律要求提供給一方或雙方。如果處理案件的律師沒有遵循所有適當的程序,即使離婚判決被批准,如果後來有一方提出質疑,判決也可以推翻。因此,缺乏經驗或粗心的律師可能會對離婚案件造成不必要的延誤和障礙。
免責聲明: 本文不應被視為法律建議。每個法律案件也應根據它的獨特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