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結束婚姻外,離婚還必須解決其他問題,例如分割婚姻財產,婚姻債務和退休福利,還有贍養費,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時間表和子女撫養費等問題。如果對這些問題中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存在分歧,離婚案件就變得有爭議。
在有爭議的離婚中,當事人收集有關爭議問題的證據,將其提交法庭,提出法律論據並要求法官決定訴訟中的每一方應該得到什麼。
訴訟各方擁有迅速確定其結果的一般權利。因此,法院不喜歡不必要地延長法庭案件。同時,訴訟程序必須徹底,以達到公平的結果。有爭議的離婚中的法院程序旨在解決這些問題。
在紐約州,離婚訴訟是通過向縣書記提交某些訴訟文件而開始的。這些文件可能包括(a)傳票及通知(Summons With Notice) 或(b)傳票及核實投訴(Summons and Verified Complaint)。然後,原告必須通知被告已經開始對他/她提起離婚訴訟。根據被告的所在地,有幾種方法可以發出此類通知。通常,由提交的訴訟文件組成的通知必須由一個非訴訟當事人親自交付給被告。
被告收到通知後,被告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回复訴訟文件。否則,他將被認為默認離婚訴訟。
在被告做出回應後,其中一方將提交法庭一份“司法干預請求”(Request for Judicial Intervention)(RJI),並且在法院開“初步會議”(Preliminary Conference)。在初步會議上,法官將要求訴訟當事人確定有爭議的問題並製定“發現”(Discovery) 的時間表。“發現”是指與案件相關的財務和其他問題的資料的要求和雙方之間的交換。如果子女監護權或探視權存在爭議,法官可以指定一名監護人(Guardian Ad Litem)在法庭上代表兒童的利益。 這監護人通常是一名律師,他僅代表有關訴訟中的兒童。他不能為孩子做出決定。如果房地產,企業或養老金等婚姻資產的價值存在爭議,法院將指定評估師對資產進行評估。
在“初步會議”結束時,法官將發布命令,列出雙方之間有爭議的問題以及一系列“發現”的截止日期。法官還將確定下一次會議的日期。這下一次會議稱為“遵守會議”(Compliance Conference)。
在“遵守會議”,法官將詢問是否已解決了一些爭議項目,並查看各方是否已遵守“發現”的截止日期。此時,法官可以發出進一步的命令,以幫助各方完成“發現”過程,以便案件可以進入審判階段。
然後,要求法庭審判的一方將提交一份Note of Issue 到法院,告訴法庭“發現”已經完成,案件已經準備好接受審判。通常,法庭會要求舉行“預審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以確保發現完成並準備好案件進行審判。
在審判中,原告將首先提出他/她的案件。原告可以作證支持其申訴所需的事實。原告也可以召喚證人或專家作證,引入文件或其他證據並將其記錄在案件記錄中。作證的人可能會被另一方盤問。
在提交原告案件後,被告將提出辯護並可能提出反訴(如果有的話)。如果存在反訴,原告有權進行反駁。
審判後,法官將決定所有有爭議的問題並發布書面“決定”(Decision)。在法官發布“判決書”(Judgment)並由縣書記記錄“判決書”之前,不能執行“決定”。
免責聲明: 本文不應被視為法律建議。每個法律案件也應根據它的獨特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