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中,財產分配是最重要的問題之一。 在這方面,紐約州的法院將使用所謂的“公平分配”方法 (Equitable Distribution)。公平分配並不意味著雙方之間的財產分配50-50。 公平分配意味著“公平”的分配。
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將概述有關公平分配的主題。
在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在離婚時劃分某項資產時,首先要問的問題是:該資產是“單獨資產”還是“婚姻資產”。一般而言,婚姻期間賺取的收入被視為“婚姻資產”,並且在離婚時可以分配。在結婚之前一方已經擁有的資產在離婚時可能被視為“單獨資產”,並且該方可能能夠保留該資產。 但也有例外。
我將使用銀行帳戶的示例。 假設妻子在結婚前擁有一個1萬元的銀行賬戶。 在婚姻期間,她只使用自己的名義保存銀行賬戶,並且她沒有投入任何資金。
如果這對夫婦稍後離婚,這個銀行賬戶很可能被視為“單獨資產”,妻子很可能能夠把該銀行賬戶所有的錢保留給自己。
但是,如果在婚姻期間,妻子將2萬元存入該銀行賬戶,而這筆錢來自她的工資,那麼這2萬元將被視為“婚姻資產”。這2萬元很可能會在她和丈夫之間分配50-50。而賬戶中結婚前已經有的1萬元將單獨交給妻子。
讓我們稍微改變一下這個例子。妻子不僅從她的工資中存入了2萬元到她的銀行賬戶,而且她還多次從該賬戶中提取資金,以支付總計2萬元的生活費。在離婚時,賬戶中還剩下1萬元。這是否意味著妻子可以保留這1萬元,因為當這對夫婦結婚時,該帳戶已經有1萬元?
答案是:妻子很有可能無法在離婚時保留這1萬元自己獨有。原因是,當妻子從銀行賬戶中提取資金以支付生活費用時,我們不能肯定地說這些錢只來自她在結婚期間的工資。同樣合理的說法是她在結婚時撤回了帳戶中已經存在的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單獨資產”被視為撤回和支出。剩餘的銀行賬戶被視為婚姻資產; 也就是說,婚姻期間賺的錢。這個例子就是法院所說的“資產混合” (co-mingling of assets)。 當配偶的單獨資產與另一方配偶的單獨資產或婚姻資產混合時,就會發生“資產混合”,而這資產會變成“婚姻資產”。
現在讓我們來看一個投資賬戶。
假設在結婚之前,丈夫擁有一個價值5萬元的投資賬戶,該賬戶持有蘋果和Facebook等多家公司的股票。在婚姻期間,丈夫僅以自己的名義保留投資賬戶,並且他沒有將額外的錢存入賬戶。 進一步假設在婚姻期間投資價值升值,並且在離婚時,投資價值為15萬元。
問題是:妻子是否有權分享10萬元的昇值部分?
答案取決於丈夫在婚姻期間是否積極管理投資賬戶。
例子1:在婚姻期間,丈夫沒有管理投資。他沒有買入或賣出賬戶中的任何股票。他沒有對他的股票持有任何研究,使他決定不對他的股票進行任何買賣。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賬戶大可能仍然是一個單獨的資產,妻子將無權分享。
例子2:在婚姻期間,丈夫對其投資持有進行了研究,並使用投資賬戶進行交易。 如果法院確定丈夫在某種程度上積極管理投資賬戶,那麼妻子大可能有權分享賬戶的升值價值。這背後的原因可以說是丈夫在婚姻期間管理投資的努力類似於他工作和賺取收入。由於婚姻期間的收入是婚姻財產,因此積極管理投資的升值也應被視為婚姻財產。
與婚姻財產一樣,婚姻債務也可以被離婚法院在配偶之間分配。
無論債務上的負責人名稱是丈夫或是妻子,法院都可以命令配偶雙方負責償還債務。
例如,一位丈夫欠信用卡債 1 萬元。他曾經用這 1 萬元來支付這對夫婦的生活費。信用卡只是丈夫的名字。在離婚時,法院很可能會說這是“婚姻債務”並命令妻子支付部分債務,即使她的名字不在信用卡上。原因是債務是為配偶雙方的利益而招致的。
現在假設這 1 萬元的信用卡債務沒有用於支付這對夫婦的生活費。相反,丈夫用這筆錢來支付一系列昂貴的豪華水療按摩護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裁定妻子不應對債務負責。
婚姻期間招致的稅務責任在許多情況下也可被視為婚姻債務。
例如,丈夫沒有提交納稅申報表多年。在離婚時,他欠稅局5萬元的所得稅。還假設這對夫婦的財務大部分是一起處理的,並且他們有支付生活費用的聯合銀行賬戶。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裁定妻子須要負責支付部分丈夫所欠的稅。其原因是妻子也從丈夫尚未支付的稅中受益。
然而,有一個案例 (Frey v. Frey, 68 A.D.3d 1052 (N.Y. App. Div. 2009)) 法院裁定妻子不須要負責丈夫所欠的稅。在這案件中,這對夫婦大多保持單獨的財務狀況,並從婚姻開始就決定提交單獨的納稅申報表。在整個婚姻期間丈夫沒有提交納稅申報表。法院裁定丈夫要一人單獨負責繳納他所欠的所得稅,利息和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離婚時,配偶通常要對對方所欠的稅負責。但也有例外。每個案例都必鬚根據它獨特的情況進行分析。
免責聲明: 本文不應被視為法律建議。每個法律案件也應根據它的獨特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