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案件涉及子女,非監護父母應支付多少子女撫養費?
在紐約州,兒童撫養費法律可以在 Domestic Relations Law § 240 找到。 法律規定了所謂的“基本子女撫養義務”(Basic Child Support Obligation)。除非涉及特殊情況,否則“基本子女撫養義務”將佔父母的“撫養費收入”的一個預先確定的百分比。
由於撫養義務佔父母撫養費收入的百分比,因此法律必須指明什麼為撫養費收入。根據紐約法律,撫養費收入包括廣義的許多項目。
強制性收入項目
以下項目需要包括在撫養費收入內:
(1)在最近的聯邦所得稅申報表中報告或應報告的總收入。
(2)投資收益減去與投資有關的金額。
(3)來自這些來源的收入:
(a)遞延補償
(b)勞工的賠償
(c)殘疾福利
(d)失業保險金
(e)社會保障福利
(f)退伍軍人福利
(g)退休金和退休福利
(h)獎學金和津貼
(i)年金收入
(4)自願遞延的收入或補償金額。
(5)根據法院命令或有效簽署的書面協議收到或將收到的贍養費。
酌情的收入項目
法院可酌情決定,從這些(而不僅只是這些)資源算作收入:
(1)非收入資產;
(2)作為就業補償的一部分提供的膳食,住宿,會員資格,汽車或其他特權,只要這些費用構成個人使用的支出,或直接或間接賦予個人經濟利益的支出;
(3)作為就業的一部分提供的附帶福利;
(4)親友提供的金錢,物品或者服務;
(5)如果法院確定父母減少了資源或收入以減少或避免父母的子女撫養義務,則根據父母的前資源或收入估算為收入的金額;
(6)納稅人自營職業的自營職業扣除額:
(a)任何折舊扣除額大於以直線法計算的折舊,以確定營業收入或投資信貸;及
(b)在所述津貼減少個人開支的範圍內,從營業收入中扣除的娛樂和旅行津貼;
扣除項目
雙方允許從他們的撫養費收入中扣除一定的項目。這些扣除包括:
(1)未報銷的員工業務費用(除費用減少個人支出外)。
(2)根據法院命令或協議實際支付給之前配偶的贍養費。
(3)根據法院命令或協議實際支付給之前的子女的撫養費。
(4)公共援助。
(5)補充社會保障收入(Supplemental social security Income)。
(6)紐約市或Yonkers稅。
(7)聯邦保險繳款法(FICA)社會保障稅。
(8)聯邦保險繳費法(FICA)醫療保險稅(Medicare)。
撫養費百分比取決於有多少孩子。百分比如下:1名子女為17%。 2名子女為25%。 3名子女為29%。 4名子女為31%。 5個或更多子女為最小35%。請注意,這只是一般規則。如果非監護那方的收入低於“保留的自我支持”(self-support reserve)(17,388美元),則適用不同的規則。此外,如果雙方的合計收入超過154,000美元,則需要額外考慮。
除了上面提到的百分比數額之外,非監護那方還需要為撫養孩子的其他3個費用項目做出貢獻。這些費用項目包括:
(1)兒童保育,
(2)健康保險,和
(3)保險未涵蓋的醫療保健費用。
此外,如果撫養孩子有教育和非常費用,非監護那方也可能被要求支付部分這些費用。
對於這些額外項目,父母雙方均有責任根據其按比例分攤的父母收入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
法院有權在這些因素下偏離上面討論過的基於百分比的撫養費金額:
(1)監護和非監護父母以及子女的財政資源;
(2)兒童的身心健康及其特殊需要和能力;
(3)如果婚姻或家庭沒有解散,孩子將享有的生活水平;
(4)對當事人的稅務後果;
(5)父母對子女的照顧和福祉所做的非金錢捐助;
(6)父母雙方的教育需求;
(7)父母一方的總收入大大低於另一方父母的總收入;
(8)非監護父母為其在案件之外的子女提供的子女撫養費需要,並且這撫養費未從收入中扣除,以及任何有義務支持這些孩子的人的財政資源。但是,這一因素只能適用於以下情況:支持這案件之外的兒童的資源少於支持這案件中的兒童的資源;
(9)如果該兒童未獲得公共援助(i)非監禁父母在探視時所發生的特殊費用,或(ii)非監禁父母在長期探視中發生的費用,條件是該監護父母的費用為因此大幅減少;和
(10)法院判定在每種情況下都有相關的任何其他因素,法院應命令非監護父母按比例支付其基本子女撫養費義務,並可命令非監護父母支付根據Domestic Relations Law Section 240(B-1)(e)段的數額。
免責聲明: 本文不應被視為法律建議。每個法律案件也應根據它的獨特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