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案件涉及子女,非监护父母应支付多少子女抚养费?
在纽约州,儿童抚养费法律可以在 Domestic Relations Law § 240 找到。法律规定了所谓的“基本子女抚养义务”(Basic Child Support Obligation)。除非涉及特殊情况,否则“基本子女抚养义务”将占父母的“抚养费收入”的一个预先确定的百分比。
由于抚养义务占父母抚养费收入的百分比,因此法律必须指明什么为抚养费收入。根据纽约法律,抚养费收入包括广义的许多项目。
强制性收入项目
以下项目需要包括在抚养费收入内:
(1)在最近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或应报告的总收入。
(2)投资收益减去与投资有关的金额。
(3)来自这些来源的收入:
(a)递延补偿
(b)劳工的赔偿
(c)残疾福利
(d)失业保险金
(e)社会保障福利
(f)退伍军人福利
(g)退休金和退休福利
(h)奖学金和津贴
(i)年金收入
(4)自愿递延的收入或补偿金额。
(5)根据法院命令或有效签署的书面协议收到或将收到的赡养费。
酌情的收入项目
法院可酌情决定,从这些(而不仅只是这些)资源算作收入:
(1)非收入资产;
(2)作为就业补偿的一部分提供的膳食,住宿,会员资格,汽车或其他特权,只要这些费用构成个人使用的支出,或直接或间接赋予个人经济利益的支出;
(3)作为就业的一部分提供的附带福利;
(4)亲友提供的金钱,物品或者服务;
(5)如果法院确定父母减少了资源或收入以减少或避免父母的子女抚养义务,则根据父母的前资源或收入估算为收入的金额;
(6)纳税人自营职业的自营职业扣除额:
(a)任何折旧扣除额大于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以确定营业收入或投资信贷;及
(b)在所述津贴减少个人开支的范围内,从营业收入中扣除的娱乐和旅行津贴;
扣除项目
双方允许从他们的抚养费收入中扣除一定的项目。这些扣除包括:
(1)未报销的员工业务费用(除费用减少个人支出外)。
(2)根据法院命令或协议实际支付给之前配偶的赡养费。
(3)根据法院命令或协议实际支付给之前的子女的抚养费。
(4)公共援助。
(5)补充社会保障收入(Supplemental social security Income)。
(6)纽约市或Yonkers税。
(7)联邦保险缴款法(FICA)社会保障税。
(8)联邦保险缴费法(FICA)医疗保险税(Medicare)。
抚养费百分比取决于有多少孩子。百分比如下:1名子女为17%。 2名子女为25%。 3名子女为29%。 4名子女为31%。 5个或更多子女为最小35%。请注意,这只是一般规则。如果非监护那方的收入低于“保留的自我支持”(self-support reserve)(17,388美元),则适用不同的规则。此外,如果双方的合计收入超过154,000美元,则需要额外考虑。
除了上面提到的百分比数额之外,非监护那方还需要为抚养孩子的其他3个费用项目做出贡献。这些费用项目包括:
(1)儿童保育,
(2)健康保险,和
(3)保险未涵盖的医疗保健费用。
此外,如果抚养孩子有教育和非常费用,非监护那方也可能被要求支付部分这些费用。
对于这些额外项目,父母双方均有责任根据其按比例分摊的父母收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法院有权在这些因素下偏离上面讨论过的基于百分比的抚养费金额:
(1)监护和非监护父母以及子女的财政资源;
(2)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其特殊需要和能力;
(3)如果婚姻或家庭没有解散,孩子将享有的生活水平;
(4)对当事人的税务后果;
(5)父母对子女的照顾和福祉所做的非金钱捐助;
(6)父母双方的教育需求;
(7)父母一方的总收入大大低于另一方父母的总收入;
(8)非监护父母为其在案件之外的子女提供的子女抚养费需要,并且这抚养费未从收入中扣除,以及任何有义务支持这些孩子的人的财政资源。但是,这一因素只能适用于以下情况:支持这案件之外的儿童的资源少于支持这案件中的儿童的资源;
(9)如果该儿童未获得公共援助(i)非监禁父母在探视时所发生的特殊费用,或(ii)非监禁父母在长期探视中发生的费用,条件是该监护父母的费用为因此大幅减少;和
(10)法院判定在每种情况下都有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法院应命令非监护父母按比例支付其基本子女抚养费义务,并可命令非监护父母支付根据Domestic Relations Law Section 240(B- 1)(e)段的数额。
免责声明: 本文不应被视为法律建议。每个法律案件也应根据它的独特情况分析。